第二次笔录(上)(2 / 4)

这个身影和站岗的保安边比划边进行了几句简短的对话,随后这名保安面向岗亭里似乎是说了些什么,岗亭里随后走出另一名保安接替原保安站岗。先前站岗的那名保安跟随着前来和他对话的身影一起向小区内走去,慢慢地他们消失在了监控镜头里,这时监控上显示的时间是早上7点51分。

虽然视频还没有停止,我却已经开始在身上找烟,陈倩依然看着视频画面仿佛陷入了沉思。

我摸了半天,总算是摸出了一根皱皱巴巴的烟出来,习惯性的横在鼻子下面深深吸了一下。随即用最快的语速说道:“张杨、陈倩,社福根交给你们去带回来。我去和白喆汇合把丁建抓回来。记得出门前都检查一下装备,若是不配合,直接以刑拘的名义给我押回来,手续回来补”。

“是!”。

我一刻不停地来到丁建入住酒店的保安室,看到白喆这小子正在拼起来的两张椅子上打盹,几个值班保安此时正看着监控屏幕,其中一位向我介绍了正对着丁建所在的房门和走廊的监控画面。我拍醒了白喆,与他一起喊上一名服务员和两名保安推着酒店的送餐车就来到了丁建的房间门前。我指挥餐车横在靠近房门的一侧走廊,我闪在了房间猫眼的可视范围之外的房门另一侧;两名保安守在楼层走廊两侧并各自向后退开一段距离,白喆待在唯一的消防楼梯口,等全员到位后,我示意服务员按响了门铃。里面没有应答。过了一会儿,我让服务员第二次按响了门铃,这次很快房间里传出一个男声:“谁啊?”。

“先生您好,您的早餐到了” ,服务员回答道。

“我还没打电话要餐呢”,男声回道。

“先生,我们是根据后厨指令送来的,应该不会错的”,服务员解释道。

“我都还没点,你们是根据什么送的?”,男声依旧不信。

服务员看了看我,我比划示意服务员要求里面把门打开,服务点了点头说道:

“先生,您可以先看一下,如果真的不是您需要的,就帮您退了,不会收取您任何费用”。

房间里沉默了一会儿,随后男声说道:“你们稍等一下”。

又过了不一会儿我听见房间里传来一阵“哗啦啦”开防盗锁的声音,我急忙示意服务员向走廊的一边离开。正当房门一打开时,我立刻站到了门口,用平缓的语气说道:“早啊,丁先生” 。

已经穿戴整齐的丁建似乎一点也不惊讶,水波不动的回答道:“王警官,这么早呀” 。

看丁建见到我后竟然这么镇定我猜他可能是早有心理准备,我便很直接地对他说道:

“请你再跟我回一趟队里,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请你配合一下” 。

丁建:“就在这里不行吗?”。

我:“有些事情还是要按正常程序走一下的” 。

丁建:“那好吧,现在就走吗?”。

我:“对,这就走” 。

就在我刚把车开进队里时,我看见陈倩站在办公室门口张望,等看到我的车后就迎了出来。

我让白喆把丁建带去等侯室后便问陈倩:”你们顺利吗?”。

陈倩点头说道:“嗯,顺利,已经进审讯室在审了”。

我放心地点了点头说道:“那好,你和白喆先去吃早饭,我去张杨那儿”。

陈倩马上应道:“是,王队”。

我刚打开审讯室的门就听见里面传出张杨的声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进去后朝张杨点了下头算是打了招呼,然后坐下并示意张杨继续。只听张杨又说道:“杜福根同志,我最前面宣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拾二条【故意杀人罪】的法条;之后我宣读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故意杀人罪】从犯就共同犯罪后果承担的责任与主犯相同的法律条文;最后这条是【伪证罪】的法律条文,你听明白了吗?”。

“警官,冤枉啊”,只见脱下保安服身着便装的杜福根听完张杨的话立马喊起冤来。

“你先回答我听明白了没有” ,张杨没有答理他说道。

“我听…..听明白了” ,杜福根有结巴地答道。

“好,那现在你说说吧,我们冤枉你什么了?”,张杨继续发问。

杜福根:“警官我也不知道呀,你前面说什么杀人罪,什么主谋从谋的,我平时连一条鱼都不敢杀,怎么会杀人啊?”。

张杨:“你自己做过的事,你自己心里最清楚,难道还需要别人提醒吗?”,张杨依旧用模棱两可的方式发问。

杜福根:“不对呀,警官,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