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章 你非要多给,怎么能算我偷呢?(1 / 2)

“被告人许家先及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你们是否存在异议?”

张黎夏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必然为是,不然就不会有这场庭审的发生了。

“我那是取款机自己出来的钱,我只是拿走了,不是偷。”

许家先有些怯懦的开口,坚持自己不是盗窃。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锻炼,说话倒还算利索,不至于像有些被告人疯狂结巴。

“辩护人?”

张黎夏知道被告人说什么其实并不重要,只要表示他有异议就足够了,重头戏还是在律师这边。

尤其跟任真不是

“对于起诉书中的事实和证据部分,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听到对面的律师这样说,公诉席上,谭海周赞许的点头。

看来今天又是可以提前下班的一天。

他却忘了这是个被发回重申的二审案件,如果律师什么都不做的话,又何必申请再审呢?

“但是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罪名,辩护人不予认可。”

果然么.

张黎夏没有丝毫意外,要是没有异议,这家伙也不会出现在法庭上了。

从他对任真的了解来看,只要是任真经手的案子,就没有一个是能顺顺利利把庭开下去的。

对罪名有异议?

谭海周稍微意外了一下,但也没有太过放在心上。

虽然之前的一审和二审不是他负责,但在这次庭审前,对于前辈们的工作成果,他可是好好研究过的,知道一审的辩护律师,也是对罪名提出了异议。

“又要往侵占罪上扯吗?一审都没成功,你凭什么觉得你能行?”

谭海周摇摇头,坐直身子,进入战斗状态。

“辩护人简要阐述一下,为什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

张黎夏手边放着一堆材料,此时一边说话,一边抽出了那份一审判决书。

让我康康,一审法官对于侵占罪是怎么说理的,我参考一下。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许家先涉嫌盗窃金融机构,其潜在逻辑为,被告人许家先从自动取款机中拿取了不属于他的钱款。

但是,被告人许家先是通过其在银行正规办理的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中支取了钱款。

虽然支取的钱款超过了其卡中余额,但这并不会改变许家先的行为性质。

支取是包含申请、核准、交付、记账的一个财务结算过程,而拿取则是个人行为。”

任真刚一开头,张黎夏翻看一审判决书的手就停下了。

这,好像也不是要说侵占啊?

这一审判决书好像没必要看了。

这律师怎么不按套路出牌啊?

谭海周也是愣了几秒,扭头看了眼王夜,还好,这助理没有发愣,正在奋笔疾书记下任真的发言。

“从银行基本业务来看,许家先从自动取款机支取钱款,本质上是由银行向其还款,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而偿还债务是不可能在任何一方秘密或自认为秘密的形式下完成,钱款只会出自债务人的交付,而非债权人自行拿取。

因此取款这个客观上的动作,直接排除了盗窃的可能。

从债权债务关系上来看,取款大于存款,实质上是债务人的还款金额大于实际债务,债权人由此获得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债务人。”

任真坐回位置上,几位法官面面相觑,眼神中纷纷透露着些许不可置信。

原来以为人家对罪名不认可是要打侵占罪,只是我们一厢情愿啊?

谁能想到这个律师直接打无罪啊?

一审的时候,辩护律师也是对罪名有异议,他是想把许家先的行为解释为侵占。

二审的时候,辩护律师也想打无罪辩护,也有提到不当得利,但那个律师是试图在细节处做些混淆,意图蒙混过关。

显然,他们的打算都落空了。

可眼前这个律师,既对罪名有异议,又要打无罪辩护,可他偏偏跟一审二审律师的思路完全不一样。

甚至就算是同样提出了不当得利,也是从另一个全新的角度出发。

之前的不当得利是说许家先拿走了不属于他的钱,现在的不当得利,却说是银行多向许家先还了钱。

伱多给的,能是我偷的吗?

一句话,让许家先的行为性质彻底改变。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暂时放下脑海中的种种思考,张黎夏示意谭海周可以开始了。

“许家先,20xx年x月x日晚21点左右,你来到m市建设大道的m市商业银行取款机”

面对谭海周的讯问,许家先没有遮遮掩掩,能回想起来的,全部又老老实实的说